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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年4月20日,教育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4月21日,一篇名为《政策变动,国际学校放弃原有教学模式,家长将面临两次择校》的文章火爆网络,但其内容完全曲解《民促法》的相关政策变化。
为指明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行业相关人士被谣言所误导,新学说特别邀请6位国际学校行业资深权威专家,分别从课程和学校管理角度、资产证券化的角度以及办学和培训机构的角度来阐述民促法有关基础教育国际化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本次《民促法》意见公告线上研讨会,由新学说组织,蓝橡树等媒体提供支持,通过论坛形式,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围绕“国际学校课程、学校管理、投资、办学及培训机构”等各方面展开,以专家解析为主、与会人员提问的形式,共同探讨交流。旨在为国际教育体系的完善和国际学校的发展指引方向,提供有力支撑,促进民办教育稳定和健康发展。
专家解读
1.办学和培训机构角度专业解读
杨飞(新学说联合创始人,紫光学大k12学校事业部总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民促法意见稿)以强化“支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为主线。
其中,第三条和第四条,确定了民促法的主调。最初民促法修订时,很多声音是担心对于民办教育的限制,行业都期待着民办教育的大开放,因此当时有一部分悲观因素。
《民促法意见稿》第三条明确提出对于社会力量办学的鼓励和引导。其中“自主管理,提高质量与办学特色满足多样化需求,”体现出国家对于民办教育的支持,明确了办学的基本方向。
但同时,第四条“民办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落实贯彻党的政策。”指明了办学规范,也为民办教育画出了红线。
《民促法意见稿》对于民办学校在建立活动机制、办学及退出机制都有了明确说明。针对建立学校,对于法人的定义更加明确,对学校举办者的融资有更加明确的指示和方向,对于办学者来说是利好消息。
目前,实操当中对于公办、民办,营利性、非营利性的性质界定非常明确。因此,公办资源输出到民办学校的或者民办学校使用公办品牌和公办资源的需要非常的谨慎。对于民办学校的合作独立性非常明确。其中,强调民办学校是非常独立的个体,从管理机制上明确为董事会下的管理,明确了其投资回报和社会效益。
其中,学校所有权、学校投资者资产以及“关联交易”是办学者和学校较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