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膜炎病因

首页 » 常识 » 常识 » 广悦民办学校丨非营利民办学校举办者的
TUhjnbcbe - 2025/3/9 13:04:00
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刘云涛 https://disease.39.net/bjzkbdfyy/170525/5403098.html

作者:马晓艳劳思韵丨广悦律师事务所

前言

举办者是民办学校的原始创办者及资本筹措人。在民办学校实际运营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或情势变化,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会发生变更。比如有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无意继续办学,决定对外转让举办权;有的自然人举办者出于自身原因或对学校未来发展的考虑,而将举办者变更为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也有的集团公司因自身业务发展的需求或受政策变化影响对外转让学校的举办权等等。那么民办学校的举办权能否转让,以及能否在转让时约定变更收益呢?笔者将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实务情况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问题进行分析和梳理,以供参考。

Part1非营利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益

一、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对举办者进行依法登记。通过上述规定可知,举办者是民办学校的发起人,其主体资格须获得审批后方能获得。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既可以是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个人,但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民促法》第十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举办者为社会组织,则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同时结合《民促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作为法人举办者,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同样应当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对举办者的实质性要求。

二、非营利民办学校举办者的主要权益

年修订的《民促法实施条例》就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规定作出了重大调整,对民办义务教育领域中的营利性、资本化、产业化等行为设置了“禁区”,尽可能地保留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公益性质。在监管政策逐渐从严的前提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依法能够实际享有哪些权益,必然受到各方

1
查看完整版本: 广悦民办学校丨非营利民办学校举办者的